济南名士书画院章程
(2005年4月 日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书画院全名为济南名士书画院。
第二条:本院是在济南文化局指导下,经济南市民政局注册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独立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本院遵守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院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条:济南名士书画院办公地点设在济南市胜利大街56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济南名士书画院以弘扬先进文化,繁荣和发展济南书画艺术事业,创作精品,奉献群众为己任。坚持继承和发扬我国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多样化。开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展览、比赛、评奖,推动书画教育,培养书画人才,壮大书画家队伍,繁荣书画创作。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本院广泛团结书法家、美术家、书画艺术爱好者,为繁荣书画事业共同奋斗。鼓励并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努力提高书画家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院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书画艺术活动作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院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在济南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书画家、书画爱好者承认本院章程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在艺术创作上有较高水平;
2、在理论研究上有一定成就;
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院会员介绍,交三件作品,经本院常务理事会评审批准,即可成为本院会员。
(二)由理事会授权本院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三)授于相应的专业艺术职称。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的活动。
(三)享有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院的章程,执行本院决议。
(二)维护本院利益和荣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院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本院有权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院籍的处理。但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该会员有权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应听取会员申诉。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会员证。不得再以本院会员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本院依据有关法律和本院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职 称
第十六条:为尊重艺术规律,鼓励钻研专业和学术研究,本院评定艺术专业职称。
第十七条:评定专业职称除具备会员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书(画)家、书(画)师、高级书(画)师。评定艺术专业职称的条件分别是:
1、书(画)家:作品在市级比赛中获奖,专业论文在市级刊物发表。
2、书(画)师:作品在省级比赛中获奖,专业论文在省级刊物发表。
3、高级书(画)师:作品在全国比赛中获奖,专业论文在国家级刊物发表。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业务分支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及业务分支机构 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吸收与奖惩。
(八)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
(九)聘请名誉院长,顾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评定艺术职称和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用通知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院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院长、副院长、秘书长若干人。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院务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院务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济南名士书画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济南名士书画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院务会聘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济南名士书画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书画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策划、安排书画院活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院设名誉院长、顾问若干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院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单位和个人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院的章程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院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2005年4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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